精障者就業
簡介
勞動部為協助精神障礙者就業,整合網絡資源,增進就業服務量能,協助其進入職場。
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及本部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及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目的
依精神障礙者就業需求,推動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促進精神障礙者適性就業。
實施方式
(一)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
(二)提供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多元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
(三)建構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網絡。
(四)開發友善廠商。
服務對象
年滿15歲以上有就業需求及意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且「ICD 診斷」欄位之代碼為【12】。
(二)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