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理調整相關資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及第27條明定國家和各企業部門,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工作和就業方面,不會受到各種基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包括拒絕合理調整、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亦持續關注我國推動合理調整情形,為落推動合理調整,國內已有機關、團體編製合理調整相關指引,可做為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參考。